一般資料 計劃類型 基本計劃 投保年齡 1歲(由15日)- 81歲(下次生日年齡) 保費結構 保費率按被保人投保時之年齡而定 續保保費為非保證並將每年按照被保人於續保6 時之年齡而釐定 保費供款年期 至101歲(下次生日年齡) 保障年期 保證每年續保6 至101歲(下次生日年齡) 保費繳付方式 月供 /年供 保單貨幣 港幣 保障地域範圍 精神科治療7 及入住香港公立醫院的大房之現金權益除外;
合資格病房級別 標準普通病房² 每年自付費選項(適用於項目I 至III) 10,000港元/ 30,000港元/ 60,000港元
保障項目 每年保障限額(適用於項目I至III) 特等計劃:每保單年度4,000,000港元 I. 住院權益 (a) 病房及膳食 全數保障¹ (b) 深切治療部費用9 全數保障¹ (c) 醫生巡房費及專科醫生費10 全數保障¹ (d) 醫療雜項開支10 全數保障¹ (e) 醫院陪床費10 全數保障¹(每日最多1位被保人的家庭成員) (f) 私家看護費10 全數保障¹ (每日最多1位合資格護士,每保單年度最多30日) (g) 訂明診斷成像檢測11 全數保障¹ (h) 精神科治療7 每保單年度40,000港元 只適用於在專科醫生建議下於香港境內住院的精神科治療 II. 手術權益 全數保障¹ (住院及門診,包括外科醫生之手術費、手術室費及麻醉師費) III. 其他權益 (a) 入院/日間手術前的門診護理¹² 全數保障¹ (每次住院/每宗日間手術前最多3次門診或急症診症,每日最多1次) (b) 出院/日間手術後的門診護理¹² 全數保障¹ 每次住院/每宗日間手術後最多20次跟進門診 (出院/完成日間手術後90日內,每日最多1次) (c) 出院後私家看護¹³ 全數保障¹ 每保單年度最多30日 (於醫院進行手術或入住深切治療部後出院的30日內,每日最多1位合資格護士) (d) 緊急意外門診治療費 全數保障¹(意外後的72小時內) (e) 緊急牙科治療 全數保障¹(意外後的3個月內) (f) 訂明非手術癌症治療³ 全數保障¹(包括放射性治療、化療、標靶治療、免疫治療及荷爾蒙治療) (g) 腎臟透析 全數保障¹ (包括被保人在家中使用腎臟透析機的租借費用) (h) 妊娠併發症¹⁴ 全數保障¹ (i) 出院/日間手術後的中醫治療¹² 特等計劃: 每次500港元 每次住院/每宗日間手術後最多10次跟進門診 (出院/完成日間手術後90日內,每日最多1次) (j) 出院/日間手術後的物理治療師或脊醫諮詢治療¹² 特等計劃: 每次500港元 每次住院/每宗日間手術後最多10次跟進門診 (出院/完成日間手術後90日內,每日最多1次) IV. 訂明非手術癌症治療³、腎臟透析及器官或骨髓移植的額外權益 本權益將賠償超出以下應付金額的合資格費用: a) 就訂明非手術癌症治療³於III. 其他權益中的權益項目(f)的賠償; b) 就腎臟透析於I. 住院權益中的權益項目(d)及III. 其他權益中的權益項目(g)的賠償;或 c) 就器官或骨髓移植於I. 住院權益中的權益項目(a)至(g)及II. 手術權益的賠償。
每保單年度的最高保障限額 特等計劃: 2,000,000港元
V. 日間手術現金權益 每宗日間手術500港元(每日最多1宗日間手術) VI. 額外現金補貼權益¹⁵ 每日住院500港元(每保單年度最多60日) VII. 入住香港公立醫院的大房之現金權益 每日住院500港元(每保單年度最多60日) VIII. 恩恤身故權益 特等計劃: 15,000港元 IX. 意外身故權益 ( 除恩恤身故權益外) 特等計劃: 15,000港元 X. 嬰兒之特別權益 於保單生效期間及保單自保單簽發日起計生效連續2個保單年度後,如被保人或被保人的配偶生育子女,百萬醫療將為您的新生嬰兒提供為期一年的指定醫療計劃,而毋須進一步提供可受保證明及支付額外費用。 可享此權益的新生嬰兒數目不設上限,惟每位新生嬰兒只適用一次。 XI. 指定危疾之全額賠償 – 豁免每年自付費¹⁶ 若被保人:
在保單簽發日起計 90日後理應已察覺以下任何指定危疾,及 在主診醫生的書面建議下直接因該指定危疾接受任何醫療服務,而其按此保障表中的第 I 至III 部分中的權益項目有應付的賠償,則每年自付費之餘額(如有及如適用)將就該醫療服務被減少至零 若已按「於指定年齡減少或免除每年自付費之保證可轉換權」選擇免除每年自付費,此權益則不適用。
XII. 於指定年齡減少或免除每年自付費之保證可轉換權 每名被保人只可行使此權益一次。若保單自保單簽發日起計生效連續兩個保單年度,您可選擇在被保人年屆50、55、60、65、70、75或80歲(實際年齡)時減少或免除每年自付費(如有及如適用),而毋須重新核保。 XIII. 臻一尊貴優才管理團隊4 服務支援 XIV. 國際SOS 24小時環球支援服務5 服務支援 XV. 第二醫療意見服務5 服務支援
備註
1. 全數保障指不設分項賠償限額,並為合資格費用於扣除每年自付費之餘額(如有)後的實際金額,及受每年保障限額所規限。全數保障只適用於指定權益項目,而其他權益項目並不獲全數保障及受限於相關權益項目的賠償限額。詳情請參閱保障表及保單條款。對於全自主百萬醫療計劃受保的精神科治療,全數保障並不適用,分項賠償限額則適用。全自主百萬醫療計劃保障只限於醫療需要之服務所產生的合理及慣常收費或開支。請參閱保單條款有關「醫療需要」及「合理及慣常」之定義。
2. 標準普通病房指醫院內級別低於標準半私家病房的病房類型。標準半私家病房指醫院內設有共用洗手間或淋浴室的單人或雙人病房。標準私家病房指被保人在住院期間入住設有供其使用之相連浴室的標準單人病房,但不包括設有獨立廚房、飯廳或客廳的任何醫院病房。若被保人於住院期間的任何一天在自願的情況下入住相比標準普通病房較高之醫院住宿病房級別,病房級別調整因子將應用於當日所招致的合資格費用,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第5.4條索償限制。
3. 治療只包括放射性治療、化療、標靶治療、免疫治療及荷爾蒙治療。
4. 訂明診斷成像檢測指電腦斷層掃描(“CT”掃描)、磁力共振掃描(“MRI“掃描)、正電子放射斷層掃描(“PET”掃描)、PET–CT組合及PET–MRI組合。富衛將賠償被保人在住院期間,或在為日症病人提供醫療服務的設備下,因檢查或治療傷病進行訂明診斷成像檢測所收取的合資格費用,有關檢測必須在主診醫生的書面建議下進行。
5. 在保單生效期間,若被保人患上以下指定危疾(定義見下文及保單條款附錄2),並根據主診醫生、外科醫生及專科醫生的書面建議,直接因該指定危疾而接受任何醫療服務的情況下,於保障表第 I 至 III 部分計算應付權益,每年自付費之餘額(如有及如適用)將被減少至零。於完全達到每年自付費限額前,我們將賠償與該指定危疾有關之醫療服務所收取的合資格費用。指定危疾應包括:
i) 由心肌病所導致的心臟功能受損; ii) 由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所導致的心臟功能受損; iii) 慢性肝病; iv) 冠狀動脈搭橋手術; v) 末期肺病; vi) 暴發性肝炎; vii) 突發性心臟病(急性心肌梗塞); viii) 腎衰竭; ix) 主要器官移植; x) 心瓣手術; xi) 柏金遜症; xii) 嚴重類風濕關節炎; xiii) 指定癌症; xiv) 中風; xv) 主動脈手術;及 xvi) 末期疾病。 若您或被保人在保單的保單簽發日起計90日內已察覺或理應察覺任何指定危疾,本權益將不適用於由該指定危疾所引致的醫療服務。 在以下情況發生時,您或被保人理應已可察覺到指定危疾: i) 該指定危疾被確診; ii) 該指定危疾出現清晰及明確的病徵或症狀;或 iii) 就該指定危疾已尋求、獲建議或接受醫療意見或診治。 此權益只適用於附有每年自付費之保單。
6. 若被保人受保於任何由富衛以外的註冊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其他實報實銷住院及手術保險計劃(不論是個人或團體保單),當被保人就任何住院招致合資格費用並在其他註冊保險公司獲支付任何實報實銷的賠償後,在保單有任何應付的賠償,本權益將就每日的住院作出賠償,惟受保障表中的限制所規限。
7. 臻一尊貴優才管理團隊由互康集團(「互康」)及其醫療網絡團隊提供。此尊線並非保單條款之一部分或保障內容,並不保證續訂。富衛有權隨時撤銷或調整臻一尊貴優才管理團隊而無需另行通知,並保留絕對決定權。富衛亦將不會就互康及其醫療網絡團隊的行為、疏忽或失誤負上任何責任。詳情請參閱產品小冊子隨附的單張。
8. 此服務現由國際SOS提供及並非保證續訂。所有有關服務之費用及收費(如有)由您承擔。富衛將不會就國際SOS及/或其附屬機構的行為、疏忽或失誤負上任何責任。富衛或將不時調整有關服務詳情,恕不另行通知。詳情請參閱產品小冊子隨附的單張。
9. 富衛將保證於每個保單週年日續保直至緊隨被保人100歲生日後的保單週年日。自動續保僅在保單保費在到期時獲繳付及毋須提供可受保證明,方才適用。富衛有權於每個保單週年日檢討及調整保單的保費。保費率非保證不變,富衛會根據包括但不限於被保人於續保時之年齡、索償經驗、醫療通脹及保單續保率釐定每次續保之保費率,惟任何保費覆核須同時施行於所有其他同類保單。
10. 富衛將支付此權益以取代保障表內第 I 部分住院權益中的權益項目 (a) 至 (d) 及 (f) 至 (g)、第 II 部分手術權益及 第 III 部分其他權益中的權益項目 (a) 及 (b)。為免存疑,若被保人並非純粹為接受精神科治療住院,則本權益只會賠償與精神科治療相關的醫療服務之合資格費用。在合資格費用同時涉及精神科治療與非精神科治療但未能明確分攤費用的情況下,如精神科治療為最初導致住院的原因,有關合資格費用會全數由本權益賠償。如精神科治療並非最初導致住院的原因,則有關合資格費用會全數由保障表內第 I 部分住院權益中的權益項目 (a) 至 (d) 及 (f) 至 (g)、第 II 部分手術權益及 第 III 部分其他權益中的權益項目 (a) 及 (b) 賠償。
11. 亞洲指阿富汗、澳洲、孟加拉、不丹、汶萊、柬埔寨、中國內地、香港、印度、印尼、日本、哈薩克、吉爾吉斯、老撾、澳門、馬來西亞、馬爾代夫、蒙古、緬甸、尼泊爾、新西蘭、北韓、巴基斯坦、菲律賓、新加坡、南韓、斯里蘭卡、台灣、塔吉克、泰國、東帝汶、土庫曼、烏茲別克及越南。
12. 若已支付此權益,保障表內第I部分住院權益中的權益項目 (a) 將不獲支付。
13. 此權益只會於已支付保障表內第 I 部分住院權益中的權益項目 (a) 或 (b) 後,方才獲支付。
14. 此權益只會於已支付保障表內第I部分住院權益中的權益項目 (a) 或 (b) 或第II部分手術權益中的任何一項後,方才獲支付。
15. 此權益只會於已支付保障表內第I部分住院權益中的權益項目 (b) 或第II部分手術權益中的任何一項後,方才獲支付。
16. 富衛將賠償在懷孕產前階段或分娩期間,出現以下懷孕相關併發症因而在住院期間或在為日症病人提供醫療服務的設備下接受由外科醫生進行的手術,就保障表內第 I 部分住院權益中的權益項目 (a) 至 (d)、(g)及 第II 部分手術權益所招致的合資格費用 – (i) 異位妊娠;ii) 葡萄胎妊娠;(iii) 播散性血管內之凝血機制障礙;(iv) 先兆子癇;(v) 流產;(vi) 先兆流產;(vii) 醫療需要之人工流產;(viii) 胎兒夭折;(ix) 因產後出血切除子宮;(x) 子癇;(xi) 羊水栓塞;或 (xii) 妊娠肺栓塞。本權益只賠償於保單簽發日起計最少1年後被確診的妊娠併發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