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a卡用戶專享:德福廣場夏日熱賞購物狂!!

Visa Hong Kong

Visa卡用戶專享:德福廣場夏日熱賞購物狂!!

更新日期: 2012 年 07 月 25 日

優惠詳情

賞你總值$25,000 MTR Malls現金購物禮券 凡於推廣期內,於德福廣場指定商鋪*以電子貨幣(信用卡、易辦事和八達通)消費,憑有效電子貨幣付款存根和相符有效機印收據(每張收據必須消費滿港幣$1,000或以上),於登記處成功登記後,累計最高消費金額的一位參加者,可獨得HK$10,000 MTR Malls現金禮券,累計消費金額最高的其後9位得奬者亦可獲贈HK$1,000至HK$5,000 MTR Malls現金禮券。 推廣日期:2012年7月13日至9月2日 登記日期:2012年7月13日至9月2日(逄星期五至日) 登記時間:中午12時至晚上10時 登記地點:德福廣場2期3樓推廣活動攤位(Pacific Coffee側) 公佈日期:2012年9月7日 累積消費金額排名 第1位(共1名):獨得價值港幣$10,000 MTR Malls現金購物禮券 第2位(共1名):獨得價值港幣$5,000 MTR Malls現金購物禮券 第3位(共1名):獨得價值港幣$3,000 MTR Malls現金購物禮券 第4位至第10位(共7名):各得價值港幣$1,000 MTR Malls現金購物禮券

條款及細則

條款及細則: 1.顧客必須出示推廣期內單一消費滿港幣$1,000或以上的有效電子貨幣付款存根和相符有效機印收據正本於登記處登記,逾時無效。 2.*以上推廣活動恕不接受以下商鋪或服務之收據:港鐵站內商店、食肆、超級巿場、臨時推廣攤位(Paul Frank Popup Store除外)、任何繳費、銀行及增值服務收據、租買樓宇、購買郵票、外幣找換、酒席預訂、飲食會會籍、任何商鋪禮券、代用券(如餅券、餐券、食品券、電話卡、報紙券等)、旅遊套票、機票、車票、船票、酒店代訂服務、任何主題樂園或博物館入場門券、美容及髮型套票、現金券、門券代售服務(如音樂會、演唱會等)、999.9純金及金會(飾金除外)。 3.每位參加者於首次登記時須提供與身份證明文件相符之姓名、有效日間聯絡電話及有效電郵地址。參加者以日間聯絡電話號碼為登記編號,並配予個人電腦條碼識別系統條子,而每個有效日間聯絡電話號碼只可登記一次。最高消費金額只會計算單一電腦條碼內的總消費金額。因此,參加者於每次登記時必須攜同同一電腦條碼作登記之用。參加者資料只作推廣活動之用,並不作其他用途。 4.於推廣期登記時間內,單一電腦條碼內累積最高消費金額之第一位參加者,可獨得總值港幣$10,000之MTR Malls現金禮券;累積最高消費金額之第二位參加者,可獲價值港幣$5,000之MTR Malls現金禮券;累積最高消費金額之第三位參加者,可獲價值港幣$3,000之MTR Malls現金禮券。另累積消費金額第四至第十位高之參加者,可各獲價值港幣$1,000之MTR Malls現金禮券。 5.獲奬之參加者名單將於2012年9月7日於德福廣場內及網頁公佈,得奬者將獲個別專人通知及必須於2012年9月27日或之前,攜同得奬之登記條碼及身分證明文件,於星期一至五之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於德福廣場指定換領處領取奬品。逾期無效。如遺失電腦登記條碼,則作自動放棄論。 6.參加者須保留所有已登記之有效機印收據,德福廣場管理處有權要求得奬者於領取奬品時出示收據作稽核之用。 7.所有換領之MTR Malls購物現金禮券可於2012年10月31日或之前於德福廣場內指定參與商鋪使用,但不適用於任何增值、銀行或繳費服務、購買任何商鋪之購物禮券、代用券、現金券、銀行或繳費服務、購買郵票及999.9純金粒(飾金除外)。顧客可於以上換領地點或顧客服務中心索取「MTR商場現金禮券之參與商店名單」及請參閱現金禮券背面的使用條款細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顧客不得異議。 8.如收據正本是貨品之訂金收據,只會計算已經落訂之總額;餘數未付之金額將不計算在內。 9.收據必須印有清晰商戶名稱及印有有效收銀機機印記錄之電腦收據,方為有效;任何以現金、現金券付款收據和手寫收據,恕不接受。收據副本,均屬無效。 10.為保障持卡人和消費者利益,推廣攤位職員有權向顧客索取與登記姓名相符之正本消費收據即場影印及登記資料,以作稽核之用,或要求顧客出示相符的信用卡、易辦事或八達通等,供職員核對,證件資料相符方可享用優惠,否則作廢。 11.推廣活動攤位職員會即時在收據和簽賬存根上蓋印作實,而所有一經核實和已登記的資料,不得再作任何修改。 12.所有有效收據只可登記一次,不可重複使用,否則作廢。 13.德福廣場管理處、推廣公司及商戶之員工和家屬均不得參加,以示公允。 14.德福廣場擁有此活動之最終決定權及有權更改活動細則,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任何爭議,一概以主辦機構之最終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