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Android Pay 觸動精彩Everyday 盡享5%現金回贈

憑信銀國際信用卡於任何商戶或手機應用程式以Android Pay付款即可享高達5%現金回贈。

中信銀行(國際)
5%回贈

輕鬆Android Pay 觸動精彩Everyday 盡享5%現金回贈

更新日期: 2017 年 04 月 13 日

優惠詳情

由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客戶憑信銀國際信用卡(2)於任何商戶或手機應用程式以Android Pay付款即可享高達5%現金回贈(1),無最低簽賬金額要求,全期賺取高達HK$900現金回贈

例子(以信銀國際信用卡經由Android Pay付款)
咖啡店購買咖啡HK$34 + 快餐店購買午餐HK$48 + 百貨公司購物HK$800 + 超級市場購買日用品HK$388 + 網上商店購物(應用程式內付款)HK$700 = 當月共賺取HK$98.5回贈(即5%現金回贈)

註:
1. Android Pay 5%現金回贈按月曆月計算,每位會員每月最高回贈金額為HK$100,全期最高回贈金額為HK$900。
2. Android Pay現時只適用於信銀國際萬事達卡,信銀國際NFC Motion信用卡及信銀國際Dollar$mart現金卡除外。

條款及細則

信銀國際信用卡「高達5% 現金回贈」推廣(「推廣」)優惠條款及細則:
1.推廣有效期為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兩日)(「推廣期」)。
2.推廣只適用於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中信銀行」)發出之信銀國際萬事達卡會員 (「會員」)並將其信銀國際萬事達卡加至Android Pay(「合資格信用卡」),信銀國際NFC Motion卡及信銀國際Dollar$mart現金卡除外。
3.會員於推廣期內憑合資格信用卡透過Android Pay作零售簽賬可獲5%現金回贈(「現金回贈」) 。Android Pay零售簽賬包括以合資格信用卡透過感應式讀卡器付款或於手機應用程式內進行付款交易(「合資格簽賬」)。
4.此推廣不能與「現金回贈簽賬推廣」、「特選信銀國際信用卡推廣-HK$100 免找數簽賬額優惠及簽賬免費獲贈禮品計劃優惠」及不時由中信銀行指定之推廣優惠同時使用。
5.現金回贈將根據「合資格簽賬」的交易日期計算,所有簽賬均須於推廣期內進行。現金回贈將按月曆月計算,並於合資格簽賬誌賬後的第三個月回贈至相關的合資格信用卡戶口內及顯示於有關月結單上。每位會員每月曆月可享最高現金回贈金額為HK$100,全期最高可享HK$900現金回贈。中信銀行將根據儲存於中信銀行的交易紀錄,以決定會員是否符合獲享現金回贈的資格及可獲享的簽賬回贈金額。為免存疑,同一會員(以同一身分證明文件為準)名下不同合資格信用卡於同一個月曆月的合資格簽賬將合併計算,以釐定該會員於該月曆月可獲享的現金回贈。
6.現金回贈不可退換、轉讓或兌換現金。 
7.本推廣可獲享的回贈總額將調至小數後兩個位。現金回贈會誌賬至會員於有關月曆月內累積合資格簽賬金額最高的合資格信用卡賬戶內。如多於一張合資格信用卡於有關月曆月內累積相同合資格簽賬金額,中信銀行將決定現金回贈誌賬至其中一張合資格信用卡賬戶內。
8.會員的合資格信用卡賬戶必須於推廣期內及現金回贈時仍然有效及信用狀況良好,方可享有此回贈。
9.會員如有任何欺詐或濫用成份,中信銀行即會取消該會員獲享本推廣回贈的資格及其信用卡。中信銀行將保留權利於有關信用卡賬戶扣除現金回贈之有關金額而不另行通知,及/或保留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的權利。
10.推廣提供之回贈只可作扣除簽賬消費,並不可用作繳付結欠。
11.會員必須保留所有「合資格簽賬」的簽賬存根正本或正式交易紀錄。如有任何爭議,中信銀行保留權利在此推廣期間或期後隨時要求會員提供有關簽賬存根正本、正式交易紀錄及/或其他文件或證據,以供查閱。中信銀行會保留所有提供予中信銀行的有關文件而不予歸還。
12.合資格信用卡須受中信銀行有關信用卡會員合約及所有其他現行適用的推廣活動的有關條款及細則所約束,詳情請參考www.cncbinternational.com。
13.中信銀行保留權利可以不時刪除、取代、增補或修改任何本推廣優惠之條款及細則而毋須作事先通知。中信銀行亦恕不承擔任何有關優惠或條款更改或終止所引起的責任。如有任何爭議,中信銀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14.除本條款及細則另有明文訂明外,本條款及細則訂約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規定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明確賦予任何第三方權力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則條款及細則訂約方保留權利可在毋須該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修改該條款或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其他條款。
15.本條款及細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香港法律管轄和詮釋,如引起任何爭議,或者與其有關之任何爭議均應提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處理。
16.倘若本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