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 KIEHL’S SINCE 1851 姿彩 購物 禮遇

交通銀行信用卡卡戶於香港及澳門KIEHL'S SINCE 1851指定分店單筆簽賬滿HK$500或等值外幣,可享5%簽賬回贈。

交通銀行
5%回贈

港澳 KIEHL’S SINCE 1851 姿彩 購物 禮遇

更新日期: 2018 年 09 月 03 日

優惠詳情

交通銀行 Bankcomm 信用卡 港澳 KIEHL’S SINCE 1851 姿彩 購物 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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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即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憑交通銀行信用卡於香港及澳門KIEHL'S SINCE 1851 指定分店購物尊享以下禮遇,愛美之人值得留意:

 

5% 簽賬 回贈

於香港及澳門KIEHL'S SINCE 1851指定分店單筆簽賬滿HK$500或等值外幣,可享5% 簽賬回贈

 

獲贈5件 精裝 試用裝

於香港及澳門KIEHL'S SINCE 1851指定分店單筆簽賬滿HK$10,000或以上即可獲自選5件精裝試用裝

 

免費 登記 KIEHL’S FRIEND 會員

於香港及澳門 KIEHL'S SINCE 1851 指定分店購買任何產品即可免費登記 KIEHL’S FRIEND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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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

交通銀行信用卡「KIEHL'S SINCE 1851 姿彩購物禮遇」推廣條款及細則:
1. 「KIEHL’S SINCE 1851 姿彩購物禮遇」(「本推廣」) 只適用於持有由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於香港發出的交通銀行信用卡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內地發出的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BOSS 卡及分期卡除外)及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信用卡(「合資格信用卡」)的客戶(「持卡人」),包括主卡及附屬卡,惟不包括禮物卡及PC 網上卡。除非文意另有所指,「銀行」指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推廣期為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包括首尾 2 日( 「推廣期」 )。
3. 持卡人必須出示及以合資格信用卡於 KIEHL’S SINCE 1851 (「商戶」)香港及澳門指定分店方可享有優惠。
4. 本推廣之贈品數量有限,送完即止。
5. 有關 KIEHL’S FRIEND 獎賞計劃須受 L'ORÉ AL HONG KONG LIMITED 之條款及細則約束,詳情請向 L'ORÉ AL HONG KONG LIMITED 查詢。
6. 於推廣期內,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於香港發出的交通銀行信用卡持卡人於KIEHL’S SINCE 1851的香港及澳門指定分店以合資格信用卡單筆合資格簽賬淨額滿 HK$500 或以上或等值外幣,該筆簽賬可享 5%簽賬回贈。簽賬回贈金額按信用卡賬戶計算,主卡及其附屬卡將被視為一個信用卡賬戶。同一個信用卡帳戶於整個推廣期內每月最多可享 HK$200 簽賬回贈,透過本推廣所獲贈之簽賬回贈將於 2019年 1 月 31 日或之前存入主卡賬戶內。
7. 所有獲享 5%簽賬回贈之交易均以銀行記錄之交易日期計算。信用卡賬戶必須於推廣期內或存入有關簽賬回贈時,賬戶狀況仍然為有效及信用狀況良好。任何有舞弊或欺詐成份、虛假、其他未經許可、已取消、已退款或未誌賬的交易款項均不適用於本推廣。獲贈的簽賬回贈只可作日後信用卡零售簽賬用途。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將經電腦核實持卡人之信用卡交易紀錄,方確定持卡人於本推廣獲享簽賬回贈之資格。持卡人必須保留有關之交易單據及信用卡簽賬存根正本以作核對之用。如有任何爭議,持卡人必須提供有關之交易單據及簽賬存根正本,以便銀行作進一步調查。所有已遞交之有關文件將不獲發還。若簽賬存根印載的資料與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存檔紀錄不符,將以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存檔紀錄為準。
8. 上述第6及7條款只適用於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於香港發出的交通銀行信用卡。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內地發出的交通銀行信用卡持卡人於 KIEHL’S SINCE 1851 以合資格信用卡單筆合資格簽賬淨額滿 RMB500 或等值外幣,該筆簽賬可享 5%簽賬回贈。有關 5%簽賬回贈及境外優惠活動規則詳情,請瀏覽http://creditcard.bankcomm.com。
9. 「合資格簽賬」指於推廣期內以合資格信用卡於商戶消費的零售簽賬,但不包括以下類別之簽賬交易:現金透支及有關行政費及手續費、分期付款交易、網上購物之零售簽賬、電子錢包的簽賬交易包括但不限於 WeChat Pay、PayMe 及支付寶、分拆簽賬、已取消、退款、偽造或未誌賬的交易、銀行及商戶不時決定之其他類別交易。
10. 合資格之簽賬必須於銀行存入簽賬回贈前入賬,否則不論任何原因而造成延遲入賬(包括但不限於因爭議交易、退單交易或商戶延遲交單等),有關交易款項均不適用於本推廣。
11. 除特別註明外,所有優惠不可兌換現金、其他商品或折扣,亦不得轉讓,及不可與其他優惠同時使用。
12. 銀行及商戶有權隨時修改條款及細則、更改或終止優惠而毋須作出任何事先通知。銀行及商戶對於任何有關優惠的更改或終止恕不承擔任何責任。
13. 持卡人明白及接納所有產品/贈品/服務並非由銀行提供。銀行對一切與各項產品/贈品/服務有關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其質素及供應量) 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與產品及/或服務相關之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其質素及供應量)均由商戶及參與商戶承擔。
14. 如有任何爭議,銀行及商戶保留最終決定權。
15. 除持卡人及銀行外,任何人均無權根據香港法例第 623 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款或享有任何條款中的利益。
本推廣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之處,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